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 、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 ,经监测 、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收集、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适度规模、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 。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 ,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堆肥 、在坚持因地制宜 、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日光灯管 、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散落和滴漏。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 ,立项、 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 。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五 、采取工程措施,运输和处理废电池 、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应对地下水、《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 、无害化的原则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运行和管理,设备可靠、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 。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 5.9 填埋终止后,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设计 、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炉渣、垃圾综合利用 3.1 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 、
四、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制定本技术政策 。废金属、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 ,焚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 、向外排放的,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以减少处理量,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应用新工艺、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4.3 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收集、 1.6 卫生填埋、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
六 、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3 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运输 ,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 ,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垃圾减量 2.1 限制过度包装,建立消费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 ,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运输和处理 。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 1.9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要积极研究新技术、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以减少热污染。
七、污水 、
三、
二、大气进行定期监测。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资源化、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杀虫剂容器等。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促进社会 、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
。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设计 、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 ,飞灰、建设、法规 ,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